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养护将要实施“一分为三"的改革,一是公路管理机构作为养护行政监管主体,履行对养护行政处罚、行政认定、行政许可等行政管理职责;二是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事业单位,从事突发性事件中的公路抢修、信息服务,履行对公路养护的事业性公共服务职责;三是改革为养护作业单位的企业,履行养护工程中的大、中、小修职责。
2016年12月9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与公路养护相关的内容有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包括三方面责任:一是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二是部门监管责任;三是企业主体责任。此外,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包括实施高速公路、农村公路和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危险路段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
根据以上中央政策和行政法规,可以判断未来公路养护的安全与安全生产责任内容及主体为:
第一,作为养护行业行政管理的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养护行业安全生产的部门监管责任。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职责范围内养护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依法依规履行养护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养护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作为养护作业单位、经营性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企业主体责任。养护作业单位、经营性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施工安全的内生机制。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第三,作为突发事件抢修的养护事业单位、养护作业单位、经营性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都要承担作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中的养护安全责任。